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乡**村**路**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犯非法拘禁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1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甲(已判处)以让被害人郝某某到安国市**商务会馆商谈何时偿还姜某某的欠款为由,开车将郝某某带至**商务会馆。在该会馆401、403室等处,李某乙(已判处)、李某甲(已判处)、张某甲(已判处)、姜某某、被告人张某丙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郝某某偿还欠款。直至2017年2月23日凌晨2点左右郝某某签署了一张欠姜某某20万元的欠条后,姜某某等人才让郝某某离开。
2、2017年1、2月份,李某乙(已判处)、张某甲(已判处)、姜某某、被告人张某丙等人在博野县**村玻璃厂内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其中李某乙(已判处)负责寻找场地、组织人员赌博并在赌局抽头,姜某某、张某甲(已判处)、被告人张某丙负责在赌局上给参赌人员放款,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洲、魏阳、张红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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