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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某日15时许,熊某某带着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平舆县“**茶馆”找宋某某谈贾某某欠款的事。因宋某某为贾某某债务担保人,当时无法联系到贾某某,熊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以口头威胁强行将宋某某带至汝南县“**”酒店内。在此期间熊某某、张某某等人限制宋某某行为,口头威胁、恐吓宋某某要其还钱,宋某某被熊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三四天。后宋某某心脏需要就医要求离开,其并承诺先还一部分钱才得到熊某某、张某某等人同意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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