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3********,河南省**县人,汉族,市民,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街*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吗某某(音译,缅甸籍人)将被害人丁某某(音译,缅甸籍人)接至二人暂住的洛阳市洛龙区**路**苑**号楼*单元***室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已婚的情况下,仍带领被害人丁某某到汝州市等地为其介绍对象,意图从中获利。在被害人丁某某暂住期间,限制丁某某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护照证明;4、报案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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