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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住址地**区**镇**村**组,农民。2005年7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原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22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6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20时许,刘某某、成某某等人事先预谋用做记号的麻将牌诈骗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后在赌博过程中被赵某某(已判决)发现,王某某、任某某(二人均已判决)遂对刘某某、成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又联系张某甲等十几名男子到场,张某甲等人为给王某某帮忙要回其被骗的钱,不让刘某某等人走,给王某某等人站脚助威,王某某等人又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甲约半小时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甲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前科量刑情节,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拘禁时间及涉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案卷3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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