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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7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回族镇****。2016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杨某某(已判决)先后纠集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杨某某、连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形成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分别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逞强耍横,欺压百姓,勒索他人钱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张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借用杨一伟高利贷30000元,利率月息1角2分,张某某给王刚出具了张亚强借用王刚现金30000元的借条,张某某作为保证人担保,王刚扣收第一个月的利息3600元、以前张某某欠杨一伟借款的本息21200元,实际给张某某支付现金5200元。2014年7月27日22时许,因张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杨一伟、王刚、杨一品、张某某到张某某登记住宿的定西市安定区“嘉缘商务宾馆”506房间要款,张某某因无偿还能力而未还,杨一伟指使王刚、杨一品、张某某开车将张某某从宾馆挟持到定西市安定区南山上,王刚用塑料管、张某某用洋镐把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臀部、两腿部受伤青紫,后又将张某某挟持至“嘉缘商务宾馆”506房间,杨一品看守张某某,王刚、张某某离开,第二日8时许,杨一品开车挟持张某某找钱,当日12时许,张某某未找到钱,杨一品让张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杨一伟的指使下,伙同王刚、杨一品违法收贷,非法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13小时,并持械殴打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有固定的组织成员,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以其分别参与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兴

                                      检察官助理:李丽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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