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山东省曹县庄**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河南省方成县人谷某某介绍购买的木皮质量差为由,伙同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谷某某和胡某某带至曹县庄寨镇*****有限公司一办公室内进行看管,非法剥夺二人人身自由,并对谷某某进行殴打、恐吓,要求谷某某赔偿其损失20000元。次日2时许,谷某某支付被告人张某某20000元后,二人被允许离开。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与谷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将20000元退还谷某某,并赔偿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万元,取得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谷某某、胡某某等人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