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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6年1月24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辩护人高建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害人杜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4日,陕西省米脂县人,现在陕西省榆林司法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9日下午15时许,张某某因某某向其借款三万元一直未还,便指使马某某(另案处理)与自己一起将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杜某某带至米脂县***酒店,控制杜某某的人身自由,张某某对杜某某进行殴打,并指使马某某找来一把虎头钳子,以拔手指甲和剪手指头的方式对杜某某进行恐吓,强迫杜某某写下一张五万元的借款条据。杜某某给张某某写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款条据后,张某某又指使马某某带着杜某某去米脂城内借钱。当日晚8时左右,杜某某趁马强不备,借机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户籍证明、调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共同犯罪的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杜某某人身自由,期间殴打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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