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组**号)。2002年12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8时许,因尹某乙、朱某某从黑龙江万丰德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下简称万丰德公司)赊欠的化肥和种子款一直没有偿还,万丰德公司业务经理戴某某(已判决)派遣公司员工王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找该笔欠款的担保人被害人尹某甲(男,43岁)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王某某和赵某某到富锦市上街基镇占山村尹涛家后,尹涛拒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戴某某得知后与张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尹某甲家,进入尹某甲家后,张某某要求尹涛到公司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尹某甲不同意,张某某便上前强行将其向屋外拖拽,并用拳头殴打尹某甲,尹某甲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反抗。张某某见状与王力民一起将剪刀抢下,随后张某某因担心造成严重后果,到厨房取走两把菜刀,和剪刀一同放到车上。张某某和王某某又用拳头对尹涛进行殴打,随后与戴某某、赵某某一起强行将尹某甲拖拽到车上,带至万丰德公司。当日14时许,富锦市公安局民警在万丰德公司将尹某甲解救。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等;
2.证人卢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连博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富锦市**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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