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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景洪市******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14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1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辛某某(已判刑)纠集后伙同王某甲、关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以受陈某乙(已判刑)委托回收闽C****D号黑色奔驰车为由,尾随被害人马某某(男,41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门前后,将马某某摁倒在地上,强行抢走马某某的闽C****D号黑色奔驰车车钥匙,造成马某某左手中指、右手环指指甲脱落。后上述人员又将马某某强行拽到该车上并驾车窜逃,在对马某某拘禁并进行录像后将其放走。后上述人员将抢回的闽C****D号黑色奔驰车(价值人民380,000元)交给陈某乙等人,陈某乙支付给王某甲人民币45,000元。现赃款已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授权委托书、车辆转押协议、车辆档案等;

2. 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实施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205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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