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居委会**区**楼**单元**室(同户籍地)。2008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8月13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0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因陆某某多次纠缠刘某某女友李某某,引起刘某某愤恨。2016年8月5日晚8时许,刘某某纠集蔡某某、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由刘某某驾驶借来的江铃驭胜SUV来到八公山区**小区,从李某某父母家寻找李某某未果,将刚下楼准备离开的陆某某控制住。蔡某某和杨某某强行将陆某某架上车,将其夹坐在车后排中间座位。刘某某联系张某某让帮忙“搞个人”,随后刘某某驾车到谢家集区秦淮酒店路口处接到张某某后,四人将陆某某强行带至谢家集区路东村附近的小树林。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对陆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还使用手机挑卡器扎陆某某的腿部,迫使陆某某认错并表示不再纠缠李某某,才停止殴打。2016年8月6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驾车将陆某某送回至八公山区**街道陆某某租住房屋附近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人民信息表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张某某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凯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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