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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山东,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个旧,住个旧市****号公房**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个旧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个旧市**镇**村**公路旁一废弃选厂赌场内遇到保某某、方某某、毛某某到该赌场找“出老千”的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便与保某某、方某某、毛某某一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将其带走,途中在个旧**镇**荒尾矿库塘空地处四人再次对王某某实施殴打。之后保某某、方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将王某某带至个旧市**路某某美食会馆停车场内,将王某某看守在车上。当晚21时许,保某某在**街与万某某对质过程中,方某某、李某某再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之后保某某安排陈某甲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检查后又将王某某带至个旧市**宾馆由李某某等人负责看守。次日14时许,保某某收到万某某转账的350万元后将王某某释放。经鉴定,王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保某某、方某某、毛某某等人以拘押、控制等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伴有殴打行为,并致一人轻微伤,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川

检察官助理:张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路**号公房**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80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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