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泥工,群众,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邀集给受害人彭某某建房的工人李某某、罗某某及其儿子张某某等人到彭某某家要工钱,被彭某某拒绝后,张某某称还会来要工钱。当日晚,张某某打电话联系曾某某以及罗某某、李某某,约好上述三人次日上午到其家中后找彭某某要工钱。2018年2月14日上午,曾某某以及王某某等人到其家中后,张某某又打电话邀集殷某某到其家中。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对曾某某、王某某、殷某某讲好逼迫彭某某无条件支付建房工资。之后张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汽车载着曾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到彭某某老屋寻找彭某某未果,后驾车到醴陵市**镇**村**组彭某某新房门口,在彭某某的新房门口张某某见到了彭某某,遂指使曾某某、王某某一左一右将彭某某夹在中间强行抓到牌照为湘******的汽车后排中间座位,曾某某坐在彭某某左边座位,王某某坐在彭某某右边座位,后司机(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启动牌照为湘******的汽车驶离现场,彭某某在车上被曾某某用左拳击打了左脸及左太阳穴部位,被王某某用手击打了右脸部、用左手肘撞击了右胸部位,曾某某威胁彭某某不还钱给张某某就搞个样子给他看,彭某某被迫同意支付一部分工资,随后张某某等人便送彭某某回新屋。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被在彭某某新屋的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18年5月31日,经东富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彭某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200元,并取得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照片、病案单、CT检查报告单;2.证人瞿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雄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醴陵市**镇**村**组**号。
2.检察卷1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起诉书副本8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