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18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居住在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7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3日,通过曹某向被害人齐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120万元,后齐某某无力偿还。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伙同曹某(已起诉)、林某某(巳起诉)、杨某某(在逃),以寻找齐某某索要高利债务为借口,在长春市用车(张某某所驾驶,白色丰田汉兰迗越野车,吉A*****)将齐某某妻子李某某非法控制到通辽市、北京市等地,欲寻找其女儿李某甲实施强迫交易。齐某某得知妻子李某某被曹某等人非法控制到北京后赶往北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曹某(已起诉)、林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在逃)继续对李某某、齐某某实施非法控制,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齐某某 、李某某用其女儿李某甲名下在北京的一处房产低价抵顶齐某某所欠高利债务(包含欠张某某名下100万元高利债务)。 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曹某(已起诉)、林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在逃)用车将齐某某从北京强行控制回农安县,在途径天津、辽宁等地住宿期间,被告人曹某(已起诉)、林某某(已起诉)多次对齐某某进行辱骂、殴打,予以威胁、恐吓,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齐某某被控制到农安县境内,曹某(已起诉)又指挥其团伙成员王某某(巳起诉)、林某甲(巳死亡)用车将被害人齐某某控制到农安县合隆镇旅店及黄鱼圈乡内的空房内、农安镇吉祥宾馆等地进行控制,直到2015年8月23日下午,非法限制齐某某人身自由7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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