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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_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4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委会**村**号,住甘肃省金昌市**区**平房;曾因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中2018年3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00元,2018年5月5月15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9年3月1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2019年6月19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四百元,2019年7月24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百元,行政拘留均未执行。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9时许,永昌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在永昌县河西堡镇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形迹可疑,跟踪其至“**”牛肉面馆时,发现其购买了一碗牛肉面打包后离开。民警立即上前询问牛肉面馆老板,发现张某某使用1张面值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购买了牛肉面。民警随即在现场附近抓获张某某,从其身上查获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1张。民警将张某某带回“**”牛肉面馆,查获其先前用于购买牛肉面的100元面值疑似假人民币1张,后又从张某某的住处查获面值均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38张。

2.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1张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在河西堡镇广场南侧的早市上消费,被摊主发现并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又从张某某身上查获面值均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3张。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作案2起,持有、使用疑似假人民币共计44张,数额合计44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鉴定,上述44张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已被该行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显明

                              检察官助理:柳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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