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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乡**村**组,案发前暂住于西安市长安区**街**园**房**,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本案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于2018年3月离家出走,后一直在西安市周边区域流浪,以拾荒为生。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西杨万村附近,发现经整治后的盛农园内有一废弃简易房,便居住于此,常常昼伏夜出。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吉源美郡国际城附近拾荒时,在一垃圾箱内发现一生锈的铁质罐子,即将该罐子带回盛农园内的暂住处,打开后发现该罐子内装有44枚制式子弹,张某某在明知是制式子弹的情况下,将该子弹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一直存放于其住所,直到民警盘查时查获。后经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44枚子弹,20枚子弹为制式“56”式7.62mm步枪弹,18枚为制式“51”式7.62mm手枪弹,6枚为空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破案经过;

2.​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 提取笔录;

4.​ 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相关书证材料;

7.​ 证人证言;

8.​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9.​ 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作记录;

11.​ 认罪认罚具结书;

12.​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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