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锡**健康体检中心销售,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律师董长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陈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将二人非法持有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十余支枪、小口径运动弹6496发、铅弹1659发及枪托、枪管等藏匿于被告人张某某处,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枪支、弹药等放置于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家中。
2017年10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在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内查获疑似枪支和子弹并予以扣押。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CP99手枪4支、PPK手枪1支、毛瑟手枪1支、654K手枪1支、USP手枪1支、P226手枪2支为气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1659发子弹为铅弹;6496发子弹分别为“双环”牌,“三角”牌5.6毫米小口径运动弹。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苏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琦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