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户籍住址贵阳市南明区**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何关村一组其表哥唐某某(已判决)家中做客时,见唐某某有一支通过网络购置的枪支,后将该枪支及钢珠弹等借走,藏于其位于贵阳市**栋**单元**楼**号的住处。2017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并在张某某的住处将枪支,及钢珠弹2048颗、射钉弹42颗等物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钢珠弹、射钉弹;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雪峰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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