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1时,张某某以朱意勇与其合伙砍伐桉树未分成利润为由,持砂枪在鹿寨县**镇**村的**路口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2月3日,鹿寨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张某某居住的鹿寨县**镇**村**屯**号之*进行搜查时,发现其在二楼房间私藏的砂枪壹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利用其私藏的枪支将他人打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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