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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农民。2011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合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4日合水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妻子左某某的名义在“京东”购物软件购买高抗震瞄准观鸟望远镜一个,在“淘宝“购物软件上购买了红外线激光可调瞄准器一个。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一陌生人处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2018年8、9月份,张某某将高抗震瞄准观鸟望远镜和红外线激光可调瞄准器安装在购买的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上,并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2018年11月23日,张某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借于杨某某(不起诉)等人打猎时被合水县公安局**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将该疑似枪支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枪支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3.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任某、任某、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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