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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5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3年,被告人张某某从山东省沂南县表叔手里要到一支火药枪,同年将此枪坐火车带回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家中,并将该枪私藏在自家下屋里,后因家中房屋改造将该枪移至西屋衣柜后,并私藏至今。经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持有的枪支可激然底火,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娜

检察员:庞毅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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