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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吉**传媒职员,户籍地及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2017年,陆续通过百度、微信从网上购买仿真枪。2019年3月26日,公安机关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现场查获三支仿真枪。经鉴定,三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79J/cm2、3.54J/cm2、8.79J/cm2,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仿真枪3支并予以扣押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3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79J/cm2、3.54J/cm2、8.79J/cm2,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供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张某某的相关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1356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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