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坪县**厂职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兰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兰坪县城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射钉器及钻杆,并将以上部件改装成射钉枪后存放在其位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家中。2018年9月28日,张某某主动将疑似枪支上缴到兰坪县公安局金顶派出所。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上缴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3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