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昭通市昭阳区**乡**村**组**号与其妻子张某乙发生吵打,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拿出一支射钉枪。事后张某乙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查获张某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支1支,枪内装有铁质钢钉1颗,在盘河派出所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张某甲又从身上交出钢钉8颗。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射钉枪壹支、铁制子弹玖颗。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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