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5********,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蒙自市北大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2盒射钉弹,自行在射钉枪上焊接了一段钢管作为枪管,又在枪管上焊接了一段螺纹钢,用该枪打鸟。2019年7月16日,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该枪支和112颗射钉弹。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533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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