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安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三十年前,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二支疑似火药枪,长期存放于安岳县**街道**村**组自己的家中。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获群众报案后,在其家中将这二支疑似枪支查获。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二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6.查获枪支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二支,均具有致伤力,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非法持有枪支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有帮教能力和监管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黎明
检察官助理 唐凤芬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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