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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9年7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从1982至2018年担任襄阳市襄州区**镇**村村干部,本村村民赵某某于2008年响应公安宣传将自己的一把西峡单管猎枪上缴张某甲,张某甲没有上缴公安机关将该猎枪私自存放家中。本村村民张某乙于2009年将自己祖传的一把土铳子上缴张某甲,张某甲仍没有上缴公安机关,而是将该土铳子私自存放家中。2019年7 月1日,张某甲用其中的单管猎枪将自家土狗打死,次日被群众举报,民警遂将这两支枪查获。

2019年9月28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痕)[2019] 103-J1”号、“(痕) [2019] 103-J2”号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 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于襄州区**镇**村四组40号,联系方式137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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