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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6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把火枪,自己又在**镇上购买了一些火药。7、8月份,张某某用该枪在自己家的玉米地打了几次松鼠。2016年10月份,张某某担任护林员后就没有再使用过该枪,且一直将其放在自己家中。

2018年1月24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进行调查,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持有一把火枪的事实,并上交了该枪支。经认定,张某某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扣押文书、到案情况说明、民用枪支、管制刀具上交登记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自己的家中,联系电话1587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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