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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00年4月7日其哥哥去世后,将其遗留的一把无证单管猎枪藏匿于沙县**镇**村**号邻居家中,并将该猎枪用于打猎。因被告人张某某系沙县**镇打猎队队员,其在使用枪弹过程中,私藏猎枪子弹22发。2020年10月3日,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前往沙县**镇**村**号张某某家中查找张某某及枪支未果,随后,经电话通知,张某某返回家中并带领办案民警至藏匿地点提取枪支、弹药。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由被告人张某某处提取的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霞

检察官助理:林楸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306212****。

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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