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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56********,彝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乡**房**村**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黄启兵,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4日、3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米易县白坡彝族乡油房沟村**社**号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张某某家查获射钉枪2支、射钉弹10颗、铁砂子1瓶、电焊机1台、三角锉1把。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寿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米易县**乡**房**村**社**号,电话1814795****。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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