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56********,彝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乡**房**村**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黄启兵,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4日、3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米易县白坡彝族乡油房沟村**社**号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张某某家查获射钉枪2支、射钉弹10颗、铁砂子1瓶、电焊机1台、三角锉1把。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寿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米易县**乡**房**村**社**号,电话1814795****。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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