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1户。2003年1月24日因犯窝藏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私藏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在莱西市院上镇姜家许村村东大沽河岸边捡到的一把猎枪藏匿在自己家中,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户籍信息等其他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卫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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