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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3********,哈尼族,文盲,群众,务农,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25日由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州**县**镇一橡胶林里向一名陌生男子以280元购买得一支射钉枪,后将射钉枪藏匿于其女儿张某甲卧室衣柜后面,2020年8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查获并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墨江县**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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