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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5月25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三十年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沐川县城购得一铁管,并委托沐川县**镇铁匠苟某某加工成火药枪一支。被告人张某某擅自持有该火药枪,用于打野物。

被告人张某某自述于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在沐川县**镇**村**路上,以300元的价格向一路过的“赵姓”中年男子,购买了一支利用射钉器改制的自制枪支,用于打猎。

2020年3月5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经举报在张某某住宅查获该两支枪。经鉴定,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琼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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