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宇,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家房屋进行搜查,被告人张主动从卧室门后拿了一支改造过的射钉枪交给了民警。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称该枪支主要用于惊吓麻雀,以防止其破坏庄稼。经鉴定,送检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和光盘2张及涉案枪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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