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民警在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枪支一支;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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