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父亲从河北省康保县搬家至正镶白旗张某某家,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去世后,张某某收拾自家车库时发现其父亲遗留火枪一把,一直存放在自家车库,2014年1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让朋友左某某、刘某某帮其收拾其车库的过程中,左某某发现了被告人张某某父亲遗留的枪支,左某某和张某某相互递看枪支的过程中该枪支突然发生走火,导致张某某左下肢受伤,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下肢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正镶白旗公安局动员上缴各类枪支弹药登记表、报废枪支弹药登记表、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住院记录等。
2.物证:上交销毁枪支照片;
3.证人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主动上交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峰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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