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正月初七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APP“拼多多”购买了1个射钉器和1根无缝钢管放于家中,准备日后组装成功去山上“打点东西”。2018年年底张某某务工回家,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进行组装未果,外出务工前分别将上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藏匿于家中柴火棚和厨房内。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时,张某某电话告知妻子陈某某藏匿地点,由陈某某将疑似枪支散件上交。经鉴定,送检的射钉器器身和无缝钢管组装而成的改装射钉器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未办理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散件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痕)字[2019]76号鉴定书;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史德华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8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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