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同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将其改装成火药枪并一直非法持有该枪。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三支枪存放在张某某处,让其寻找买家卖出,张某某将这三支枪转存于朋友陈某某、曹某某处。归案后,张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枪支查获,经鉴定,其中两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当前状态不能发射,另一支不能认定为枪支。
2.2019年11月4日,因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戴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有矛盾,受戴某某、秦某某邀集,张某某携带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并改装的枪支来到深柳镇深蓝网吧,之后,戴某某将杨某某叫到网吧门口,两人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见戴某某处于下风,便持枪朝天开了一枪,响枪后,两人停止扭打。随后,张某某与戴某某、秦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将枪支藏匿于安乡大堤旁的一处房屋旁,公安民警于2019年11月5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查获现场使用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使用,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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