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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多年前被告人张某某从其父亲手中继承了一把土枪,储存在自家的西房里非法持有。2019年10月21日下午因同村的安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牛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通过电话向张某某索要10万元。2019年10月22日凌晨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吓唬安某甲放弃索要钱款,遂携带自家储存的土枪来到安某甲铺子门前扬言要杀安某甲,被安某甲儿子安某乙发现并阻挡后逃离现场,安某甲随即报警。执法民警在追捕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劝其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2日早晨六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土枪到磐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持有枪支并恐吓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甘)公(刑)鉴(痕鉴)(2019)35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验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枪恐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强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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