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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商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85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公所**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家园**** 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商某某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 年9 月 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楼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95克给被告人商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供述其家中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公安人员在其位于**家园**栋**号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20克。2019 年8 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在昆明市宫渡区日新路唱客KTV 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且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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