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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桐柏县**,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08时许,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在桐柏县平氏镇平南村楼南张**家后院内的菜园地旁现场查获已铲除的罂粟51株(罂粟果已摘除),后在张**家南墙旁的杂物箱内现场查获已摘除的罂栗果62个(形状大小不一),后经现场称重罂粟种子共计79. 61克。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书,在张**家查获的罂粟壳内的种子具有活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搜查、称重、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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