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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 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广东省惠州市的一个自称叫陈**的人电话联系购买冰毒用于吸食,而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给陈**转现金7000元,陈波从广东省惠州市买地区通过邮政物流的方式将91克冰毒藏于一个茶叶盒中寄送给河南省汝南县**镇**村的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月21日该毒品被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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