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市**村**组**号,现住瑞丽市**乡**村公所**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9日17时48分,民警在瑞丽市**乡**村公所**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张某某卧室及窝棚里查获毒品鸦片890.241克、甲基苯丙胺5.5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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