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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号,现住瑞丽市****村公所**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9日17时48分,民警在瑞丽市**乡**村公所**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张某某卧室及窝棚里查获毒品鸦片890.241克、甲基苯丙胺5.5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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