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坚如,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路**苑**巷**号**,现住汕尾市城区**路**,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坚如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海丰县公安局在陶河镇陶河路口新地村路段,抓获被告人张坚如,并现场从被告人张坚如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10. 04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张坚如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坚如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坚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坚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重10.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坚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坚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坚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坚如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青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坚如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本院讯问被告人张坚如的笔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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