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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张应杰,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1********,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无业,住陆丰市**********号。1993年8月30日,因抢夺罪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2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2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应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应杰于2018年9月下旬,在陆丰市**镇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后藏放在其位于**镇**村池前的住宅。2018年10月1日21时许,陆丰市**镇人民政府、执法队联合陆丰市公安局查处该住宅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1包,净重计50.62克及透明自封口袋10个。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杰无视国家法律,竟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应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应杰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及透明自封口袋现存放于公安机关;

3.案卷四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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