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7〕6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号。2008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路**梁**办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郡路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41.60克。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殷壮壮
2017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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