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馆**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吸毒,于2009年6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11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经南昌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查确诊其HIV-1抗体阳性,于同月27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馆**栋**室家中查获毒品编号1至4的疑似毒品四袋,其中编号1的毒品净重0.3克,编号2的毒品净重0.1克,编号3的毒品净重10.8克,编号4的毒品净重0.4克,共计净重11.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后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
4.毒品检验报告;
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