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户。2008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2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巨轮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4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与**巷交叉口处路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包(净重13.33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4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已依法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案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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