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硚口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将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毒品4包,存放在本市武昌区**栋**室**内。2020年12月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经称量、取样及送检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毒品照片;3.房屋交易查询结果等书证;4、证人荆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锐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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