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号集体宿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1时,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村**井**号**室的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搜查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99.78克,经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刘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侯小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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