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韵达快递接收包裹电话,其因害怕收取该装有毒品包裹被发现,便联系黑车司机廖某某到韵达快递大连市金州区**平价店代收点收取该包裹,廖某某取件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疑似冰毒2袋,净重70.81克。后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并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其住所查获疑似冰毒1袋,净重0.41克。经检测,上述3包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毒品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制度,非法持有毒品71.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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